依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頒布,凡中華民國國民均可購買農地。
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,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(756.25坪),申請 人需無自用農舍者。
請人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,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,須在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內,且其 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。